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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荡首起食品台帐登记不规范案件立案

来源: 雁荡工商所 日期: 2008年11月10日 作者: 林爱丹
编辑:
    10月21日,雁荡山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响岭头步行街的一家土特产店在开业已达1年、经执法人员多次告诫的情况下,至今尚未建立相关的食品进货台帐。向该店营业员了解相关情况,对方以“我什么都不知道”拒不配合我所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该个体经营户不仅未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其店内所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还涉及商标侵权、冒用相关荣誉称号、无生产厂家等违法事项,部分商品甚至是由当地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造成了侵害。雁荡山工商所目前已责令该个体户停止销售并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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