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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保护
贵州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16日       作者:     来源:     点击量: 67826
 
  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土地资源开发须作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将受罚
  近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土地资源开发须作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最高将被处以5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5种土地资源开发行为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即:制定国土整治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开发矿产资源;在城镇规划区、工矿区集中开采地热、地下水资源:新建城镇、城镇新区和各类开发区选址;铁路、机场、公路、水库和干渠、发电站(场)等大型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
《条例》同时规定,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启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组织治理,可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状况,设置和完善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及资料分析、保存和利用。发现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及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地质环境问题,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周芙蓉)(2007.4.3,中国国土资源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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