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情况
按照2001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的决定(161 EX/Decisions,3.3.1), 应有关国际组织的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其成员国提出的创建具独特地质特征区域或自然公园(也称地质公园)的特别动议。为此目的,本工作指南为有意申请加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地质公园网络的国家地质公园提供指导性原则。
寻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动议,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中如何保存地球上具有意义的地质遗产、保护环境,这也是众所周知的可持续发展概念[1];还应通过加强公众对地球价值的了解和尊重、加深我们对地壳的了解、增加我们明智地利用地壳的能力,以进一步促进人类与地球之间的平衡关系。
为了促进地质遗产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成员国的动议须为实现《二十一世纪议程》所定目标作出自己的贡献,这项议程在1992年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上已获通过,其名称为《跨入二十一世纪的环境科学与发展议程》。而且,这些动议还为1972年通过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增添新的内容,因为它突出了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彼此之间可能产生的影响。
除了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中心”以及“人与生物圈”(MAB)下属的“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携手并进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地质公园活动要与其它具有互补性的国家及国际项目以及活跃在地质遗产保护领域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密切合作,如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所属的地质遗迹工作组、ProGEO、欧洲地质公园网络。
在申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之前,申请人应明确要尊重在评审过程中作为依据的本工作指南的条款。独立行使权力的国际地质专家组在评估申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国家地质公园的报告时,将依照本工作指南。此外,还要求申请人与所在国的权威地学机构联系,征求他们有关地学方面的建议。
第一条 定义标准
1、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地质公园是一个有明确的边界线并且有足够大的使其可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表面面积的地区。它是由一系列具有特殊科学意义、稀有性和美学价值的,能够代表某一地区的地质历史、地质事件和地质作用的地质遗址(不论其规模大小)或者拼合成一体的多个地质遗址所组成,它也许不只具有地质意义,还可能具有考古、生态学、历史或文化价值。
2、 这些遗址彼此有联系并受到正式的公园式管理的保护;地质公园由为区域性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采用自身政策的指定机构来实施管理。在考虑环境的情况下,地质公园应通过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刺激具有创新能力的地方企业、小型商业、家庭手工业的兴建,并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如地质旅游业、地质产品)。它应为当地居民提供补充收入,并且吸引私人资金。
3、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地质公园将支持在文化和环境上的可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它对其所在地区有着直接影响,因为它可以改善当地人们的生活条件和农村环境,加强当地居民对其居住区的认同感,促进文化的复兴。
4、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地质公园将探索和验证地质遗产的各种保护方法(例如具代表性的岩石、矿产资源、矿物、化石和地形的保护)。在国家法规或规章的框架内,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地质公园须为保护重要的、能提供地球科学各学科信息的地质景观作出贡献。这些学科包括:综合固体地质学、经济地质和矿业、工程地质学、地貌学、冰川地质学、水文学、矿务学、古生物学、岩相学、沉积学、土壤科学、地层学、构造地质学和火山学。地质公园的管理部门须征求各自权威地学机构的意见,采取充分措施,保证有效地保护遗址或园区,必要时还要提供资金进行现场维修。
5、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地质公园可以用来作为教学的工具,进行与地学各学科、更广泛的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环境教育、培训和研究。它须制定大众化环境教育计划和科学研究计划,计划中要确定好目标群体(中小学、大学、广大公众等等)、活动内容以及后勤支持。
6、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地质公园始终处于其所在国独立司法权的管辖之下。其所在国须负责决定如何依照其本国法律或法规管理特定遗址或公园区域。
7、 被指定负责特定地质公园管理的机构须提供详尽的管理规划,该规划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 地质公园本身的全球对比分析;
2) 地质公园属地的特征分析;
3) 当地经济发展潜力的分析;
8、 对于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地质公园的属地,须作好各项组织安排,这种组织安排设计到行政管理机构、地方各阶层、私人利益集团、地质公园设计与管理的科研和教育机构、属地区域经济发展计划和开发活动。与这些团体的合作,可以促经协商,鼓励在该属地利益相关的不同集团之间建立合伙关系;将调动起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的积极性。
9、 负责管理地质公园的机构,应对被指定为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地质公园的属地进行适当的宣传和推荐,应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期了解地质公园的最新进展和发展情况。
10、如果地质公园属地与世界遗产名录已列入的地区、或者已作为“人与生物圈”的生物圈保护区进行过登记的某个地区相同或重叠,那么在提交申请报告之前,须先获得有关机构对此项活动的许可。
第二条 提名程序
1、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地质公园的申请报告可在全年任何时候提交。
2、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地质公园的申请报告须按照所附申请表(见附件),由参加联合国系统某一机构的国家的政府组织进行准备,也可以由非政府组织进行准备。
3、 在提交申请报告之前,申请人必须征得政府主管部门和其它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确认地质公园的建立与国家利益和法规不会发生冲突。
4、 在地学合格性方面,须寻求各自国家权威地学机构的同意。
5、 在准备申请报告时,申请人可以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处、有关国际咨询机构和其他专家寻求帮助。
6、 申请报告应先寄给有关成员国内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家委员会,再由该委员会转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处。如果所在国未设立国家委员会,则申请报告可直接寄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处。
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处将审查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支持性材料;若文件不全,还将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
8、 申请报告由国际地质公园专家组评审,评审后它将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进行推荐,决定是否成为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地质公园。
9、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在与国际地质对比计划科学执行局协商后,提名国际地质公园专家组成员的人选。
10、 对申请的地质公园进行现场评估另请的专家所需的国际旅费、食宿费和当地交通费,通常应由地质公园所在国承担,或者由与申请有关的其它团体或机构承担。
1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须将其总干事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国家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家委员会。
第三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将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决定对申请报告作出积极评价后给予该地质公园。
2、 与地质公园有关的纪念徽章牌匾、标志杆,以及其它信息载体均应打上地质公园的标志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标识。
3、 地质公园的管理机构应负责保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标识不得被未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认可和批准的任何集团使用,也不得用于未经这个机构明确认可和批准的任何目的。在商业上使用必须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特别授权。
4、 授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只表明承认该地质公园的优秀性,这绝不意味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承担任何法律或财政上的责任。主管部门有责任避免在广大公众、特别是园区官员中产生这方面的误解,免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承担在这方面可能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条 报告与定期复查
1、 对于每个地质公园的状况将进行复查。复查的依据是相关的指定管理机构编写的、并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家委员会转交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
2、 如果根据该报告,该地质公园的状况或管理被认为令人满意,或者被认为自命名以来或上一次复查以来已有所改善,那么将对此给予正式确认。
3、 如果该地质公园被认为在命名或上次复查后没有遵守第一条所定原则,相关的管理机构将被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履行第一条的规定。假如该地质公园未能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好所述条款的原则,它将被取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地质公园的资格。
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须将定期复查的结果通报给指定的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国家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家委员会。
5、 假如一个主权国家或当局有意取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资格,它应当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家委员会通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陈述其退出的理由。